第一条 总体要求
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应严格按照《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对志愿消防队的相关规定要求,配齐人员、场所、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属于建设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11部分: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相关规定,根据本单位所属行业、单位性质、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符合要求的执勤站舍、装备器材、办公用品,并落实相关人员。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
(二)微型消防站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在1分钟之内到达现场核实火情,并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处置。
(三)微型消防站在开展工作、执行任务时应统一志愿消防员着装。
第三条 社区
(一)社区微型消防站专(兼)职人员配备应不少于5人。
(二)社区微型消防站装备配置标准详见表1。
表1:社区微型消防站装备配置标准
(三)社区微型消防站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及火灾高发季节期间应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接受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派。
(四)地区内建有多个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应由属地街道乡镇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