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修的定义:指产品在规定的使用条件和期限内,因设计、制造、装配及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各类故障或零部件损坏的(丧失使用功能),进行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相应配件,以确保用户车辆的正常使用。
由清障车或其它专用车的质量保修期为用户自新购之日起:
1. 一年内因制造装配质量,导致下列损坏可按质量保修处理:
1.1 上装金属结构件 ( 含副车架、车厢、吊臂、拖臂、十字臂、前托架、后托架、后托架支架、托叉座、 l 型或 u 型抱胎架 ) ;
1.3 绞盘带液压马达、减速器、回转体;
1.4 液压油箱、油泵、取力器;
1.5 各类钢制油管。
2. 半年内因制造装配质量,导致下列损坏可按质量保修处理:
2.1 取力器操纵拉线;
2.2 各类轴承;
2.3 各种托叉、插销、链条、钢丝绳;
2.4 气管、气管接头、气阀、气缸;
2.5 辅助轮托车架;
2.6 各类橡胶油管;
2.7 加装的警灯、警报器;
2.8 加装的空调。
3.四个月内因制造装配质量,导致下列损坏可按质量保修处理:
3.1 绑带;
3.2 辅助轮轮胎;
3.3 电磁阀;
3.4 各种感应器、传感器、继电器;
3.5 各种开关;
3.6 各种油封;
3.7 各种接头的密封圈、密封垫;
3.8 各种滤油器、滤水器;
3.9 各种磨擦片;
3.10 各种门锁。
4、清障车及其它专用车所选用的二类底盘的发动机、底盘和原车电器及空调部分的质量保修由该底盘生产厂负责。
5、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5.1 不按规定使用,如:超速、超负荷使用、不规范操作等产生的问题;
5.2 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牌号的油品,不定期加注润滑油和保养而产生的问题;
5.3 出现故障,不及时处理而继续使用所造成的损失;
5.4 用户丢失或损坏的各种部件;
5.5 未经我公司同意而自行拆卸或修复,然后向我公司索赔的;
5.6 正常的维护和正常磨损的消耗件及易损件(如:液压油、润滑油、润滑脂、玻璃、灯泡、灯壳、保险丝等);
5.7 不使用原厂配件或使用未经我公司认可的配件而出现的问题;
5.8 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改变车辆结构、性能、参数(含自行调整液压系统压力)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5.9 人为机械事故或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
5.10 不按规定在江南公司认定的维修网点作定期保养而出现的问题;
5.11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出现的问题。
6、 保修原则:以修为主,不能修复则更换相应配件,一般不予更换总成。
7、 除上述明确规定外,江南公司不作其它保证和不作任何暗示的保修索赔,包括无限制的质量、性能、产品可交易性或特殊用途适用性。
8、 车辆保修不受用户改变而影响,但新用户需要向江南公司申请档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