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日前向珠三角9市转发了环境保护部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复函,通知各市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要求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确定并公布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实施国四标准的车辆范围。
环境保护部的复函同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具体方案为:
●自2010年6月1日起,对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轻型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自2010年6月1日起,对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 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实施安装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诊断系统(OBD)要求;自新要求开始实施时起,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