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一家液化气供应站(储备站)(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站址的设置应符合市、县(市)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 2、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3、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4、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 5、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6、各岗位从业人员需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7、有固定的通讯工具; 8、同时,设立燃气机动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在燃气供应管理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向用户提供有关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燃气生产厂区、液化气储罐区、调压站(室)、门站、气化站、供应站、加气站均应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人员,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除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安全注册。燃气供应单位和液化气供应站点使用的液化气储罐、液化气槽车、车用储气罐、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登记标志,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燃气运行工、充装工、维修工、液化气槽车押运工、液化气体运输车驾驶员、危险品专管员、销售维修工等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应当经上岗培训合格,并按国家规定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和液化气储配站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安全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检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制定事故抢修预案,保证能够及时、有效地抢险和处理事故。
设立燃气供应单位,一般应该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申请设立燃气供应单位应逐级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合格的将发予市城管办统一印制的《设立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批准书》或《设立液化气供应站点批准书》及其附件。申请新设立液化气供应站点应提交的文件有:申请报告;1:500的站址平面布置图;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租赁证明;经营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持证上岗人员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