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二、许可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
(一)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有效登记证件);
(二)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使用者有与压力容器相适应的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压力容器操作);
(四)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使用者有压力容器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取得许可的专业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压力容器进行维护保养;
(五)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且能有效运转;
(六)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使用者建立了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挡案;
(七)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使用者能够确保压力容器的使用,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实施机关
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使用者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向申请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发证
登记机关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者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一)压力容器操作作业人员证或已报名证明;
(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证或已报名证明;
(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四)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五)填写压力容器登记卡(基本信息)二份;
(六)填写压力容器登记卡 一式二份;
(七)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资料第(三)项指安装前需要告知的压力容器。以上资料原件查验后退回,留存复印件。
七、许可期限
(一)、登记机关接到申请书及齐全的材料后,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二)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八、变更、报废
(一)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者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台帐需建立单位台设备全套管理资料,特别技监局的检验验报告和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