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所在地特种承压设备检测部门。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在用危险化学品常压运输槽罐车罐体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2003《危险化学品常压安全管理条例》
2、交通部1993年发1382号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3、交通部2002年发《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方案》
4、《市危险化学品常压运输槽罐车辆罐体体验规定》
5、GB18564《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四、办理范围
市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常压运输槽罐车罐体。
五、办理条件
(一)检验前需要的技术资料:
1、危险化学品常压运输槽罐车罐体技术登记资料。
2、罐体的设计、制造单位、出厂时间及罐体的制造质量证明书等出厂文件。
3、罐体充装介质成份及其变化情况。(特别是最后一次充装介质的情况)
4、罐体的清洗、置换、消毒、中和报告。
5、罐体内气体分析合格报告。
(三)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如下准备工作:
1、必须将罐体内部的介质排除干净。
2、对罐车及相关安全附件进行自查自检,确保安全附件(密封垫片、阀门盖、拖地带等)齐全完好。
3、运装酸性或碱性介质的罐体,进行中和、清洗,并取样分析。
4、运装易燃、助燃、有毒介质的罐体,必须置换、消毒、清洗(其方法同上),并取样分析。
5、对需要检验的罐体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其它缺陷的部位,应彻底清除干净。
6、运装有腐蚀性、有毒介质的罐体,必须将罐体外表面(特别是人孔边缘、液体注入口边缘、卸料阀门口及边缘等处)清洗干净,确保罐车外表面无介质残留物、无异味。
六、办理程序
(一)检验计划
危险化学品常压运输槽罐车罐体检验每年一次。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前,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制定检验计划,并发放到各使用单位手中,各单位必须按检验计划所安排的时间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并按时将车送检。
(二)检验前准备
使用单位按第五条(二)的有关条款,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常压运输槽罐车罐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三)现场检验
在确定的检验日期,使用单位带上第五条(一)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及槽罐车的行车证、营运证,将槽罐车开到检验地点,合肥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核对有关资料后确定是否受理。对已受理的槽罐车,使用单位签名确认《检验申请(受理)单》后,将车辆开到检验场内的指定位置,熄火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罐车的滑动后,驾驶员离开检验现场。
(五)检验收费及报告领取
全部项目检验完毕的十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到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一楼大厅领取缴款通知单,到市的工商银行缴纳检验费,凭缴款收据到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一楼大厅领取危险化学品常压运输槽罐车罐体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注:如用支票缴纳检验费的,支票收款人请填“财政收费”;请不要用转帐的方式交费。)
(六)办理使用证
未注册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常压运输槽罐车罐体,使用单位凭检验合格证及车架检验合格证,到市交通委员会办理危险品运输许可证。
七、办理期限
对满足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验完毕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检验报告。 |